形式税筹 后患无穷——试论明星及主播税务监管风险及合规举措

版本前瞻 2026-03-03 11:29:47

(一) 经典案例分析

1. 邓某偷逃税案

2023年3月15日,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某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邓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某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2. 郑某偷逃税案

经查,郑某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某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某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某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3. 袁某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

重庆市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袁某妍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袁某妍仍整改不彻底,加之其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袁某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袁某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袁某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已依法向袁某妍及其关联企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妍及其关联企业已按规定缴清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4. 网络主播薇某偷逃税案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某(网名:薇某)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黄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某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5. 网络主播周某偷逃税案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网络主播周某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周某仍拒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遂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周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10.26万元。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周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1万元。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周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6. 网络主播王某偷逃税案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某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其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二) 明星偷逃税路径

1.善用工作室外衣

近年来,稍有粉丝量的演员、歌手等明星在成名后会设立自己的工作室(其法定表现形式是个人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由其负责对外接洽商演、对外拉聚人气、对外危机公关。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实现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适用5%至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此前工资薪金适用3%至45%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要少得多。

当然,成立个人工作室并不等于就是偷漏税,工作室真实的运营成本和业务支出都是合法的。但像邓某、薇某等人,通过虚构一些并不存在的业务,来实现把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甚至薇某是成立多家公司把收入进行多次拆分,从而在虚假申报基础上进一步获取税收减免优惠,这就构成了严重的偷漏税行为。演员袁某妍所关联工作室,则是在钱进入公司账上之后,再由公司向股东本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这种“变相报销”的方式,把钱转到自己的个人名下。这也被认为是涉嫌偷漏税的行为。

2. 吃透红利政策

通常,明星会在这些地方设立一家“壳公司”,该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根本没有实质的商业项目,仅仅是明星肖像权的售卖,却享受税收红利。很多明星及娱乐公司、影视公司纷纷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包括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税收优惠地区。唐某文化及范某某创办的爱某神影视,其注册地址就是在无锡。

其中最典型的地区当属新疆霍尔果斯地区。为什么明星和影视公司都愿意跑去新疆边陲,在这个人口只有8.5万的县级市注册公司,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避税和上市绿色通道。早在2011年,国家就下发文件,对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一系列免税政策。比如,新注册公司享受5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国税15%和地税10%,共计25%)。5年后地方留存的40%将以“以奖代免”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等。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上市还能走快速通道,而且上市之后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

数据显示,2016年国产电影共产生了267亿元票房。据不完全统计,注册在霍尔果斯的影视文化公司制作发行的电影,至少贡献了其中40亿票房。国内一线的影视公司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嘉映、华策等基本都在当地注册了子公司。影视明星们也不满足拿片酬,纷纷出来开公司投资电影。近几年电影的出品方里,到处都有“霍尔果斯”的影子。《乘风破浪》《从你的全世界路过》有霍尔果斯橙子映像,《大闹天竺》《火锅英雄》有霍尔果斯青春光线。《我是证人》的主投资方是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有超过200家影视文化或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落户。这些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空壳”,并没有员工真的去当地办公。正因为高度税收优惠政策,远优于国内其它地区所谓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等,众多明星出于逐利本性,自然趋之若鹜到霍尔果斯开设企业经营。从2011年至今,来自内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在霍尔果斯注册的有1600多家,其中不乏范某某、吴某某等影视明星所属的公司。

3. 利用多阶段合同

对演艺明星而言,片酬一旦依据劳务所得进行缴税,适用税率是20%至40%。在范氏偷逃税事件中,报税的明面合同数额较少,隐匿的对内合同数额较高,俨然是典型的AB合同。

明星在纳税规则上和普通民众并无差别。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比例,需要加成征收。因此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拿得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为了降低或规避这种“超额累进税率”,调整薪酬的支付手段也是常见避税手段,包括分期支付、税后支付、名目分摊和设立信托等,均可以降低缴税额。

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果一次获取,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万元。如果分5次获取,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万元,5次则为316.5万元。两者相比,后者能减少纳税2.8万元。

还会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较为常见。圈内认可的明星出场费应该是税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表面上看,明星遵纪守法纳税,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的一种常态化行为。如果影视公司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约为7352万,税费超过2300万。

(三) 税务风险

1.税务处理不当风险

2023年8月,据相关报道,影视圈宋某及团队因拆分合同、工作室注销等税务处理问题引发逃税风波,北京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等多家卫视的官方微博已删除了宋某某的相关动态。近日刚官宣宋某某代言的品牌潘婷,也迅速删除由其代言的相关物料。

合同拆分是目前演艺圈流行的税务处理方式之一,即把业务拆分成不同的部分,合同拆分具有多种类型,比如一个完整的项目分年度签署合同、与多个公司签订合同等。据报道,文艺界或平台经济中的拆分一般是为了所得税。通常一是把一个合同拆分成多个,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人,即使税率达到最高,也可以多扣除速算扣除数;二是把合同拆分成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是降低税率,或是多扣费用,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像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会严查追缴税款。

拆分合同与之前盛行的阴阳合同并不相同,阴阳合同是彻底的欺骗,合同拆分是税务处理的方式之一,目前通过拆分合同降低应纳税额做法的合法性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合理避税的情形。但是,实践中有些市场经营主体非法将税率较高的项目过多地拆分到税率较低的项目合同中来计缴税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 个人所得税风险

前述案例三中,被处罚对象为明星个人及其关联企业,具体为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企业违规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案件中,企业为艺人持股100%的一人公司(在被税务检查后,该企业进行了股权转让,但违法行为发生在艺人持股期间),艺人将个人消费支出作为企业成本列支,继而从企业取得报销款,该部分金额共计8149971.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该种情形为典型地利用实控企业违规报销,将个人消费支出混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更进一步的说,就是将个人劳务、股息分红混同为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

3. 企业所得税风险

上述宋某的事件中,也采用了成立工作室节税的方式,通过天眼查可以发现,宋某关联的4家企业中有3家工作室,目前均已注销。明星规避企业所得税主要有在特定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并开展业务、成立多个个人工作室等。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包括两种方式,查账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包括核定征收率、定额征收以及定期征收等。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核定的征收率为3%-30%之间,基于企业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若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税,也能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这看似是合理的节税方式,但仍就此引发了诸多违法违规事件,就拿薇某事件举个例子,当时在《就黄某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中披露: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就是注册了一大堆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假合同把所得利润全部打给了这些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把所得税降到4%以内。毫无理由地虚构了业务,而没有实际经营,认定为逃税无疑了。

4. 合同风险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所制定的。

“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例如郑某在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时被举报签订“阴阳合同”,涉及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并偷逃税,最终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这有助于精准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并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